天然石材購銷合同
甲方(購買方):
乙方(銷售方): 江西誠磊石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27327657522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石材供料達成如下協議:
一、關于合同標的物
甲方因位于 建設工程需要,向乙方購買天然石材(石材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如下表所列:
石材名稱 表面處理 產品規格mm 產品數量 產品單價 備注
①此批石材共計 ㎡,因人工劈開等加工工藝限制,天然板巖自然面石材厚度為近似值(一般±2mm均屬正常范圍)。顏色為天然青黑色。②此價格僅包含天然石料及其加工費、包裝木箱費、裝車費等費用,不含運輸、卸車、轉運、稅收等其它費用。
二、關于質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質量采用行業通用標準和封樣標準,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樣品,待甲方確認各項參數后,將相應樣品進行封樣,甲、乙雙方各持同質同量的石材封樣樣品一份。
三、關于石材色差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石材系天然產品,故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圍內的色差,甲方對此予以諒解。乙方應盡可能減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將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圍之內。如果各批次供應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建筑物不同立面或處所而不致影響建筑物整體視覺效果的,則甲方對此予以諒解。
四、關于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義務按標的物約定的規格要求進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對特定石材需要進行異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異形加工圖樣并附具體加工要求的書面說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進行加工。異形加工的加工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關于供貨期限
本合同的供貨期按甲方通知在10個工作日內分批供貨,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著手備貨,甲方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開始供貨,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內通知乙方供貨,則該通知期限屆滿之日視為乙方應當開始全部石材供貨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開始供貨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作為乙方備貨的合理期限。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災害、政策變動、物流運輸等)造成的供貨延遲、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六、關于發貨流程與交貨地點
乙方協助甲方聯系物流配載車輛,運輸費用由甲方與承運方自行協商,于甲方指定地點交貨 。乙方不承擔運輸義務。
七、關于石材驗收
甲方須在乙方將石材運至交貨地點并通知甲方驗收人后的12個小時內受領貨物,并完成貨物數量和表面質量的驗收。如有質量異議,應當在用于建筑施工前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向乙方附送質量問題的初步證據。否則,視為符合合同約定。
八、支付方式
采用逐車逐批次(每車所裝為一批次)結算,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價款伍仟元作為預付款,收到預付款后乙方開始加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返還;乙方加工、包裝和裝車完畢后,經甲方現場或者遠程視頻確認后,發貨前甲方支付每批石材的余款,未收到此余款前,乙方有權拒絕先發貨。甲乙雙方應注意保存匯款憑據。
九、關于合同的擔保
如所需石材為異形規格,則本合同簽訂后的 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總合同價款的30%的款項(即人民幣 元)作為定金。如果甲方違約,則乙方有權不退還定金;相反,如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十、關于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合同的變更。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提出變更,需經另一方的書面認可。但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
甲方對增加的供貨數量的驗收視為書面確認。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簽訂后,雙方應誠信履行,不得隨意解除。如經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則雙方應簽訂書面解除協議。但在下列情況下,一方享有解除權:(1)甲方遲延付款達30日以上或遲延付款的數額在應付貨款的30%以上,乙方有權解除合同;(2)乙方供貨遲延達30日以上或遲延履行數量達應供貨數量的30%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十一、關于違約責任
1、甲方遲延付款,應按遲延支付的貨款的日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遲延供貨,應按遲延供貨的貨款的日萬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一方違約而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后,另一方仍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
十二、關于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三、 附則
本合同表面清潔,沒有任何涂改。如有涂改,則需雙方在涂改處加蓋印章或按捺指印方為有效。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